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顺诉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房权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张**不服内乡县**理局给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与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乡**源局与孙新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乡**源局与魏**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夏**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诉新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王**诉淅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网通**河县分公司与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履行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不服唐河县毕店镇政府为第三人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桐柏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