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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顺诉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房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顺诉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房权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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