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鄢**、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因鄢**诉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鄢**、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因鄢**诉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鄢**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鄢岗镇政府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0年12月20日,被告将查处所辖规划区内的规划违法事项权限,委托给下属单位商城县**发展中心行使;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给其住宅造成损害,向被告申请查处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鄢岗**发展中心于2011年6月30日向第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1年7月21日,该中心认为第三人涉及非法占地,不属被告管辖,遂将该案移交商城县国土资源局鄢岗国土资源所;2013年1月6日,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对第三人作出商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4日,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商**政局将没收第三人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被告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告对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本案第三人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房,属违法建设,作为相邻方的原告,在向被告举报、控告后,被告应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但被告在向第三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没有进一步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却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鉴于本案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已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再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必要,故应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旅费、误工费等十余万元费用的请求,虽然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但在原告举报、控告后,被告对第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将案件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十余万元损失的依据,也没有证据佐证其提供的交通、住宿、打印费用均用于申请行为,因此,该项请求不能成立。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商城县鄢岗镇政府不履行查处第三人李**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鄢定成关于被告商城县鄢岗镇政府赔偿车旅费、误工费等十余万元费用的赔偿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鄢定成上诉称,一审判决虽然确认商城县鄢岗镇政府不履行查处被上诉人李**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但漏判了上诉人的其它诉请,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鄢岗镇政府依法责令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或由鄢岗镇政府没收、处置李**的违法建筑;判决鄢岗镇政府对李**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并按照商城县政府的文件限期执行;依法追究鄢岗镇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判决鄢岗镇政府承担上诉人的各项损失10万元。

上诉人鄢岗镇政府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人的违章建筑是在“镇规划区”内,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乡规划区”内;二、对在“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无权处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负有管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三、上诉人已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可逾越法律界限而滥用职权;四、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鄢定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一、鄢定成诉鄢岗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不成立;二、本人购房后未将房产证过户,重新翻建房屋时已向鄢岗镇政府申请办理工程建房规划许可证,无证建房行为有关单位已依法进行了处理;三、因鄢定成的无理取闹导致本人经济损失近百万元。请求驳回鄢定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另查明,根据2013年4月26日鄢岗镇政府《关于鄢**反映李**私买私卖土地的情况说明》,及商城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李**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函》(商国土资(2014)25号),本案涉及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本案中上诉人鄢岗镇政府在接到上诉人鄢定成举报、控告后,向被上人李**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但其移交的是“李**非法占地”案,而不是李**无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鄢岗镇政府也属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且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依据法律精神,鄢岗镇政府应有处理在集体土地上无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的法定职权。上诉人鄢岗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鄢岗镇政府对李**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将案件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国土部门亦依法对李**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未对鄢定成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并且鄢定成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其要求鄢岗镇政府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鄢定成上诉请求判决鄢岗镇政府对李**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并按照商城县政府的文件限期执行,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商城县鄢岗镇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