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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张**与光山县城乡规划局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诉原审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纠纷一案,原审第三人罗**、原审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上诉人**划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邹**、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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