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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第一**土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县第一初级中学、新县**小学因诉被上诉人新县国土资源局、李**、江山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县第一初级中学委托代理人孙**,上诉人新县**小学委托代理人夏**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甘忠诚、阮**,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江山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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