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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十人不服被告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等十人不服被告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1年10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原告刘**、刘**、武红军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邬伊文、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十原告诉称,原告刘**等人不符合劳教对象,被告对十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定性错误,诉请依法撤销被告作出劳动教养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刘**、刘**、武**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14日受理了三原告的复议申请。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起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作的申请人为刘**、刘**、武**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三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武红军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向有关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且在法定复议期间又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刘**、武红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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