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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管理委员会因李超术不服其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管理委员会因李**不服其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郑**、龚*,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审理过程中,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2011)豫信教所外字第005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所外执行。李**书面申请撤回对信阳市**委员会的起诉,信阳市**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起、信阳市**委员会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李**申请撤回起诉,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已无存在之必要,应同时予以撤销。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李**撤回起诉;

二、准许信阳市**委员会撤回上诉;

三、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管理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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