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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邱**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行裁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邱**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行裁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对行政机关就其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房屋在2009年6月12日被强制拆除时,上诉人未收到法律文书、未被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其起诉依法不应受到三个月期限的限制,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二年内提出。上诉人的第一次起诉时间是2009年11月24日,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和所占土地,上诉人部分办理了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诉人应是适格原告。原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行裁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潢**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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