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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立初字第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淮滨县建设局作出《非法占地、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并由有关单位对上诉人的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上诉人对行政机关就其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上诉人诉权或起诉期限,上诉人起诉依法不应受到三个月期限的限制,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二年内提出。上诉人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是2007年12月28日,其第一次起诉时间是2009年6月10日,未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立初字第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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