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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山县规划局城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陈*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七七六A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被告光山县规划管理局及第三人武汉**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要求本案由信阳**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自然人,且不属于全市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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