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伦诉被告罗山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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