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罗**生局作出的罗*医罚字(2014)第441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山县卫生局作出的罗*医罚字(2014)第441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罗山县卫生局作出的罗*医罚字(2014)第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和第三项之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罗**土局申请执行李**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罗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蔡永贵李义玲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罗山县国土局申请执行方强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王**与商城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请求确认商城县公安局不出警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土局申请执行黄**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罗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罗兵甘丽芳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信阳**有限公司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国土资源局、被告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