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罗罗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罗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罗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罗**土局申请执行李**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罗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蔡永贵李义玲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罗山县国土局申请执行方强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罗**生局申请执行白振波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罗山县周党镇中山村后寨村民组诉被告罗山县周党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丁**、李**、罗山县周党镇中山村委会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伦诉被告罗山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诉罗山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熊**诉罗山县民政局、第三人樊**、樊**一案
张**罗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限公司第三人张**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