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信阳**有限公司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罗罗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罗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罗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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