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46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46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之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执行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之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