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县宏**任公司诉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县**总公司行政不作为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县宏**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县宏**任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县宏**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新县宏**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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