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县宏**任公司诉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县**总公司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县宏**任公司诉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县**总公司行政不作为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县宏**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县宏**任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县宏**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新县宏**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