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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济源**管理局行政侵权并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赵**因与济源**管理局(下称市规划局)行政侵权并赔偿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窦**、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中赵**诉称:2011年10月30日,其在自家老宅院翻修房屋,当墙垒到准备上预制板时,市规划局将其的西墙和南墙扒了一部分。市规划局的行为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系非法侵占民宅,程序严重违法,使其受到严重损失。请求确认市规划局的行政侵权行为违法,并恢复其房屋原状或赔偿其损失16万元(包括破坏房屋的价值、效益价值、名誉价值、因扒房将其父亲气死以及耽误其孩子不能结婚的损失)。

一审被告辩称

一审中市规划局辩称:1、2011年10月,其局的执法人员巡查至济源**办事处赵礼庄村时,发现赵**在老宅基地处拆旧建新。经询问,赵**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赵**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于此,为了避免赵**损失进一步扩大(一旦这一行为被确认违法,可能会出现拆除违章建筑的后果),同时也为了督促赵**抓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局于2011年10月30日针对赵**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赵**当日签收,但没有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也没有提供相关建房手续。2、2011年12月份,在济源市人民政府组织集中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中,经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办事处和济源**办事处赵礼庄居委会工作人员做工作,赵**为减少损失自己找铲车,将所建的房屋拆除一部分。综上,赵**的房屋现状是赵**配合执法、自行拆除的结果,其局并没有拆除赵**的房屋,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请求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2011年10月30日,市规划局执法人员在济源**办事处赵**检查时,发现赵*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老宅基地处拆旧建新,认为赵*存的建房行为违法,当即作出(2011)年济城规停字第00035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赵*存,责令赵*存立即停止建房行为,并要求赵*存在2011年10月31日8时30分携带相关手续等材料,到济源**办事处城管所接受处理。之后,赵*存停止了自己的建房行为。赵*存所建房屋的现状为墙体被扒掉一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尽管市规划局在赵**在自己的老宅院修建房屋时给赵**下达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通知书本身并不能证明之后赵**所建的房屋被扒掉的行为是市规划局实施的。赵**主张其在自己的老宅院修建的房屋被市规划局违法扒掉,从而认为市规划局存在行政侵权行为,但所举证据不力,该院不予认定。故赵**要求确认市规划局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市规划局的行政侵权行为违法,并恢复其房屋原状或赔偿其损失16万元。主要理由:2011年10月30日其在自家老宅院翻修房屋,市规划局责令停建并扒房,属于私闯民宅,程序违法,市规划局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规划局辩称:2011年10月30日其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赵**无证建房,故责令停建。其局并未实施扒房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意见与一审时一致。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规划局于2011年10月30日对赵**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房行为,赵**、市规划局对该事实均予认可。赵**诉称市规划局实施了扒房行为,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赵**要求确认市规划局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予以赔偿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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