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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上诉称,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群众举报投诉处理通知书》并非仅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该通知主要是违法不受理,属于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王**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行立字第4号民事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作为公民,有权就济源市邵原镇政府未向其支付工资赔偿金和补办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举报,但因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王**的举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群众举报投诉处理通知书仅是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未损害其相关权利,故王**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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