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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武汉**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立行初字第00043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非信访纠纷。上诉人是按《公务员法》程序申诉,满90天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前的整个程序与《信访条例》无关。请求撤销(2014)鄂江汉立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诉称,其于1978年调入原武**电子工业局技术处工作,1994年被派往参加电**业部培训,被聘为电子产品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电**业部(1994)617号文件)。1995年又被局、处领导派往市委府组建的“扶贫”工作组,获得一九九五年度“农村小康建设工作优秀队员”称号。1997年单位改制时,上诉人退休并入武汉市经**干部办公室管理。2014年4月,上诉人请求武汉市经**干部办公室确定上诉人档案中存有上述电子科(1994)617号文件、“荣誉证书”、学历证明、入党申请书四份资料并要求复印保留。上诉人得到答复,其档案中无电子科(1994)617号文件、“荣誉证书”等聘任、奖励情况的记载。上诉人认为,由于上诉人的档案中无上述情况的记载,使上诉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受到损害。上诉人经信访复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规定赔偿其相关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项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武汉市经**干部办公室在《关于周**同志信访件的回告》文件中,已对上诉人信访事宜作出了具体答复,上诉人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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