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硚口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经武汉**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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