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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硚口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经武汉**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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