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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潘*冰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交通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答辩认为对原告的处罚是依据的环保部门所提供的电子数据所为,为此,原告拟另行提起诉讼,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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