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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贸**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696)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贸**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因被执行人贸兴高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稽查三)理决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贸兴高公司补缴通行费5,328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高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P3E63的机动车于2012年08月08日至2014年02月08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5,328元。本案审查期间,因被执**高公司地址搬迁,无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稽查三)理决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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