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某管理委员会搬迁补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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