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某管理委员会搬迁补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某管理委员会搬迁补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