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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某某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不服被告某某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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