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不服被告某某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杨某某与某分局户籍变更登记行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伍某某与某区房管局履行政府信息公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某管理委员会搬迁补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与刘**、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肖**、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钱*与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某某与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肖某某与某某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某某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某某与某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