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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汉市**输管理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硚口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告**管理所副所长代*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调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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