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等25人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道办事处征收土地行政行为一案,武汉**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鄂**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接受案件后,多次通知原告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徐**等25人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