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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将案件中止诉讼。因该民事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恢复案件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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