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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06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因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稽查)理决字(2012)第14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补缴通行费9,02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ZE555的机动车于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7月19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9,020元。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稽查)理决字(2012)第14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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