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程**、中国工商**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工**支行)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原告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加工**支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武汉**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立案受理第三人程**提起撤销武汉**员会(2013)武仲裁字第0001154号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恢复案件的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