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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自发、胡**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自发、胡**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行政行为一案,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鄂**行初字第00106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周*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9月,原告位于汉阳区墨水湖小区的房屋开始拆迁,因拆迁方采取恐吓、绑架逼签等违法犯罪手段,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要求信息公开,包括阳政征决字(2013)第1号征收决定书、鹦鹉洲长江大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意见等。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信息公开回复。其回复的宣传服务手册显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评估办法评估决定。而实际上被告没有评估环节,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上门评估,没有召开听证会,没有听取被拆迁户的意见,程序明显违法。9月6日,原告将被告征收补偿方案复议至武汉市法制办,复议机关单方与征收决定合并审理。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主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征收补偿方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及的征收补偿方案为阳政征决字(2013)第1号征收决定书所对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原告已就阳政征决字(2013)第1号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审查的范围为被告作出的阳政征决字(2013)第1号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定程序是否合法。而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亦在审查范围之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中,应属重复起诉,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诉讼指向为被告作出的阳政征决字(2013)第1号征收决定中的征收补偿方案,该征收补偿方案属征收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原告朱自发、胡**曾就被告作出的阳政征决字(2013)第1号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武汉**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对阳政征决字(2013)第1号征收决定进行审查并已作出行政判决。现原告在已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单独将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自发、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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