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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正街新安派出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正街新安派出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正街新安派出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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