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正街新安派出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正街新安派出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