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诉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一案,本院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之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