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诉武汉市**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一审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之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