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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