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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诉武汉市**监督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一审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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