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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对彭**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硚政征补字(2013)第3-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彭显汉在硚口区保寿巷75号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硚**补字(2013)第3-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因旧城改造,于2012年7月14日作出硚**(2012)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银丰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并已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签约期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1月30日。被执行人彭显汉位于硚口区保寿巷75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登记建筑面积57.03平方米,登记用途为住宅。经依法选定的武汉国**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为9265元每平方米,装饰装修重置价为100元每平方米,构筑物补偿为1000元。房屋征收部门已将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将分户评估报告经房屋征收部门转交被执行人后,未提出复核评估申请。被执行人在征收签约期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武汉市硚口区银丰片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对坐落于硚口区保寿巷75号的被征收房屋予以征收,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限彭显汉在补偿决定送达后七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彭**货币补偿款643650.36元。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调换的长华玉带项目住宅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彭**的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构筑物补偿、房屋搬迁补偿与货币补偿方式的金额一致,另按照补偿方案给予产权调换价差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1200元给付。五、彭**应在补偿决定书送达十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在十五内搬迁出被征收房屋。

申请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拒绝签字作留置送达。被执行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9向被执行人发出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拒绝签字作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彭显汉在硚口区保寿巷75号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

申请执行人就其作出的行政裁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下达银丰片旧城区改建计划的批复。2、关于硚口银丰片的规划意见。3、关于2012年硚口区旧城改建类项目征收计划的通知。4、硚口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字会议纪要。5、产权登记信息。6、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7、身份证、户口复印件。8、房屋征收调查附图、房屋照片。9、项目停办通知。10、银行信托贷款合同、传票。11、资金监管协议资信证明。12、关于银丰片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调查通知。13、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照片。14、风险评估报告。1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照片。16、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7、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照片。18、征收补偿方案。19、征收决定书。20、安置房源合同。21、选定评估机构公告、照片。22、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公告、照片。23、初步评估结果的公告、照片。24、国**司评估报告。25、分户评估单、送达回证。2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2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8、流水明细。29、催告书、送达回证。30、房源使用情况说明。31、资金余额对账单。32、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包括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还是产权调换方式的确定,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及《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上述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对其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采取暴力、毁损房屋的方式逼迁违反相关法律的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不在本案中审查。综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硚政征补字(2013)第3-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被执行人彭显汉位于硚口区保寿巷75号的房屋的强制搬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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