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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来诉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来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之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来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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