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被告武汉市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徐*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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