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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昊**有限公司诉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硚**管局)撤销城市管理强制拆除决定一案,原告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1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昊**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光明,被告硚**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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