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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武汉**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华诉被告武汉市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黄*国土规划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黄*国土规划局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新平、被告黄*国土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原告系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十里棚村(以下简称十里棚)村民。2006年开始,原告家数亩承包土地陆续被有关单位占用,用于建设“武汉北编组站”。为了解所承包土地的征用情况,2014年10月8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告知“武汉北编组站”项目征地过程中涉及十里棚村崔**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调查结果。同年10月9日,被告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后,电话通知原告补充户口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年10月14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户口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次日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的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公开“武汉北编组站”项目征地过程中,涉及十里棚村崔**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调查登记结果。

原告崔**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崔**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具备主体资格。

证据2、关于武汉北编组站征地补偿标准信访问题的回复、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崔**等通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明原告承包土地被以建“武汉北编组站”项目征收,原告可对相关事项申请信息公开。

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回单、信息公开规定。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收到申请后逾期未答复,其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黄*国土规划局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且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由被告制作,被告也不具备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只是未履行回复的职责。

被告黄*国土规划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被告黄*国土规划局对原告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与案件缺乏关联;对证据3的真实性持有异议。

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合议庭对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合议庭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十里棚村村民,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建设征用。2014年10月8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黄*国土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告知“武汉北编组站”项目征地过程中,涉及十里棚村崔**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调查登记结果,并要求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获取信息。被告黄*国土规划局收到原告崔**的申请后至今未公开信息,也未答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更应当主动公开,被告黄*国土规划局对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告黄*国土规划局是公开本案被征收土地调查登记结果的义务机关。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及第九条第一款:“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的规定,被告黄*国土规划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崔**的申请信息内容依法应予以公开。被告黄*国土规划局认为其不具备公开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结果的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判决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公开原告崔**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十里棚村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调查登记结果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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