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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起诉要求阳新县公安局和白**出所立案侦查并追究犯罪嫌疑人对其造成伤害的刑事责任的请求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但刘**请求确认阳新县公安局和白**出所对其受伤害案不予立案及未追究施害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部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阳**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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