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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黄石**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5月6日,张**因不服黄石**管理局(原黄石**理局)于1976年7月27日作出《关于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通知》的行政行为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石**管理局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返还房屋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张**因房屋被接管至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二十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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