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8日,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陈*诉称:2011年,其筹资、贷款426万元开办个体私营宾馆。2011年12月8日其到黄石市**黄石港分局申请了《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名称为黄石港区左岸宾馆。同年12月31日其在黄石港区公安消防大队办理了港公消安检许**(2011)第026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012年1月20日在黄石**分局办理了港公特旅字A4-104号《特种行业许可证》,同年3月2日在黄石市卫生局办理了黄**字(2012)第00032号《卫生许可证》。随后黄石港区公安消防大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为赵**颁发了黄石港区左岸宾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为赵**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行政行为是违法、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判令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撤销被许可人为赵**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因不服**石港消防大队为赵**颁发的港公消安检许字(2011)第026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向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委员会已作出黄政复办告字(2015)02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陈*向黄石市公安局**石港区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后陈*不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现陈*又针对**石港消防大队为赵**颁发的港公消安检许字(2011)第026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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