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黄石**人民法院(2014)鄂西塞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黄石**管理局对其的信访投诉不予答复属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显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该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管理局对其下属分局的人事、财务及业务负有领导、监管及指导职责。其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属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原审法院对陈*要求黄石**管理局对其下属分局履行管理职责的诉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