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冶市铜**责任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大冶市铜**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冶市铜**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大冶市铜**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大冶市铜**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