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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阳新**源局、阳新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回起诉、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起诉、准许阳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阳新**源局、罗**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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