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龄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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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张**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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