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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龄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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