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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项**不服黄石**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行起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向黄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黄石市公安局作出黄*复决字(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中亦明确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项**于2014年6月10日收到该决定书,同年8月11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15日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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