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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农、成**等与阳新县民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从相农、成**、伍**、陈**等人因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阳新县民政局认为从相农等四人组建、成立的“湖北省阳新县援越援老抗美战友联谊会”被阳新县民政局以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为由予以取缔,此取缔行为涉及的纠纷实质上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之内,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从相农、成**、伍**、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从相农等四人上诉称,阳新县民政局的取缔行为是履行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涉及有关部门取缔行为的起诉,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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