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3)第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审查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