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尹**、尹*胜诉被告大冶**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公开信息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袁**行政裁定书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冯**与大冶**道办事处、大冶**道办事处伍桥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大冶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大冶**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明翠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