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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尹**等与大冶**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尹**、尹*胜诉被告大冶**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公开信息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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