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大冶**道办事处、大冶**道办事处伍桥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与被告大冶**道办事处、大冶**道办事处伍桥村民委员会损坏土地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大冶**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余泰福,被告大冶**道办事处伍桥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柯常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保诉称,1、2014年大冶市东岳路伍桥村拆迁期间,因冯*祝湾道路狭窄,东**事处指挥村修路。我在何家沟处有一块地,在没有任何政府和村组的通知下,我的土地被全部掩埋,修成了道路,导致我土地上的桃子全部没了。我多次向东岳办与村反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无人管。2、我在冯*祝湾有一块一亩多的农田,2014年3月13日,村出纳电话告诉我要征收,第二天我告诉队长若我的地挡住了路就再谈征收事宜,如未挡路就要耕种。同月16日,在我没在场的情况下,我的地被挖。修路的李*说是村和政府叫挖的。事后,被告方组织了对该地的测量,原告虽然在场,但地面已破坏无法测量,测量方法和数据任由被告方单方面操作认定。原告多次到村委会等候被告协商解决,但至今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费补偿款没有定论。故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非法对原告土地的进一步毁损、破坏与侵占行为,恢复土地原貌;2、被告赔偿原告无法还原的地面附着物等经济价值;3、大冶市东**事处公开征地及政府征地批文信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中提供证据如下:

1、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是土地的合法权益人。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原告的土地被强挖的事实。

3、录音,证明在政府的指使下,原告的土地被强挖被破坏。

4、照片,证明原告的土地被破坏的现状,政府人员参与了挖地。

被告大冶**道办事处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原告将答辩人作为本案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4、答辩人没有征地,故不存在征地信息公开及政府征地批文。5、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诉讼期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冶市东**村民委员会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应属于民事案件;2、答辩人系村民自治组织,无行政职能,原告起诉答辩人无法律依据。3、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期限。故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大冶**道办事处和被告大冶**道办事处伍桥村民委员会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未提供证明大冶**道办事处征用或征收其土地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土地受损和地上附着物受损的范围、数额等证据,且根据法律规定,大冶**道办事处不具备征收土地的主体资格,故其将大冶**道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大冶**道办事处伍桥村民委员会系农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管理机关,故原告将该村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大冶**道办事处公开征地信息和征地批文,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大冶**道办事处申请过信息公开,故该请求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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