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3)第06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冶卫计征决冶卫计征决(2013)第06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并于2015年5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超出了执行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冶卫计征决(2013)第06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受理。
如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在十五日内向黄石**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